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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消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葛优与湖北绿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绿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7000元。

判决表明,被告湖北绿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微信公众号“咸宁生活方式”的账户主体。涉案公众号“咸宁生活方式”于2016年7月23日发布了一篇侵权文章,其中10幅葛优肖像作为配图,其中4幅肖像构成了一幅动人的画面。

葛优表示,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许多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末尾植入了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目的是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谎言”和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吸引关注,从而达到推广其平台和业务的目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